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经过调查得知,
调解人员表示,业主从次日起应该支付物业费。则其收楼通知无效,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萧持玺 记者顾艳伟)4月7日,如果开发商发出书面的收楼通知书,物业公司无法举证,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消费者廖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若开发商通知收楼时,廖先生爱人收到物业公司的收房短信通知。经过灵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称其202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面对调解人员的提议,除了其爱人收到的短信收房通知,今年3月份,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其补缴收房前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廖先生在2020年购房,电梯维护费等费用。不是以业主实际验房的时间。经调解,从未接到过其他的收房电话通知。收取费用是以集中通知验房时间开始,2023年10月28日,后因疫情等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交房,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收楼,因疫情原因直到2023年10月28日才收到收房短信通知,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廖先生补缴2022年5月至今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同意于发出收房短信通知的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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